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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1-03-18 17:14 发布者::admin  

    一、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是违反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实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擅权越权指配频率、违反规定审批无线电台站(包括实效发射审批、工作参数审批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未造成后果的,应该限期改正,追究设定机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应当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馈赠或者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应当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截留、挪用、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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