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和通信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市无线电台(站)数量呈急剧增长趋势,无线电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电台用户及销售企业,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使用无线电台,擅自进行实效发射,严重扰乱了空中电波秩序,对民用航空、抢险救灾、高铁通信、广播电视、国防通信、重大社会活动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个别电台使用人员违反通规通纪,蓄意干扰他人业务,甚至利用电台散布谣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维护通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频率和超短波电台通信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和通信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
(一)严格审批把关。制定《西安市无线电频率台站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书面申请、初审、频率预指配、安装试运行、验收、核发频率批文和电台执照的工作程序,规范审查内容和审批程序。健全用户电台使用管理责任制和电台使用管理人员政治审查制度,加强设台用户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管理。确保组网方案合理、管理机制健全、设台行为规范。
(二)加强重点台(站)管理。当前要重点抓好超短波电台、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台、公众通信网台(站)管理。
1、加强超短波电台管理。我市超短波电台用户多、数量大、分布广、业务种类多,频率资源十分紧缺。一些单位和个人隐瞒电台数量、逃避国家频率资源占用费的问题切实存在;个别群众组织,擅自发展网内用户,内部管理混乱,蓄意干扰他人业务,甚至利用电台散布谣言等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时有发生。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合理控制中继台网数量。新设语音通信中继台网,将优先安排应急通信和台网规模较大的用户。现有中继台网将采取并网整合措施,优化结构,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二是严格限制车载台等大功率电台的设置数量、通信范围; 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非法设置使用对讲机、车载台、中继台、数传等超短波电台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四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谭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做好2015年前对讲机模数过渡和相关频率管理工作。
2、加强广播电视台(站)管理。无线电广播电视作为宣传媒体社会影响极大。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分单位未经相关行政审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含数字移动电视、CMMB、MMDS、校院广播等),并长期拖欠国家频率资源占用费;个别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大功率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极大,加强管理已刻不容缓。我国广播电视台(站)设备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管理及宣传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严肃调查处理。一是查生产销售环节,看有无相关设备生产、销售备案手续。二是查使用单位,看有擅自设台、随意变更参数、拖欠频率占用费等行为。一经查出,依法处理。
3、加强公众通信网台(站)管理。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5〕259号),落实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审核、按季申报、承诺制和年度抽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清理相关微波台(站)和农村无线接入设备,做好小灵通”清频退网工作。
(三)落实设备定期检测制度。为有效预防设台用户随意改变电台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和部分设备老化引起的带外辐射对其它无线电业务造成的干扰。根据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新开通设备,验收时均要进行性能检测;在用设备每5年检测一次,其中设台较多的用户每年按20%比例抽检(公众网基站检测按相关规定实施)。经检测不合格设备要限期纠正或禁止使用。擅自变更核定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大非法台(站)查处力度。无线电管理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性质特殊,责任重大。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是干扰和破坏无线电管理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无线电管理需要治理的重灾区。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治理活动,并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联合行动,采取空中警告、联合查处等方式,重点打击非法设台行为,切实消除隐患。2011年结合西安“世园会”无线电保障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使用无线电台,维护通信秩序“专项清查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电台操作人员培训机制。部分电台操作员无线电管理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纪律观念淡薄,技术水平较低,有得随意改变工作频率,加大发射功率,扰乱空中电波秩序;有得随意干扰他人业务,甚至利用电台散布谣言,从事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拟采取管理人员统一培训、操作人员网上培训的方式,加强政策法规、通规通纪、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电台操作(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为缓解超短波频段频率紧缺矛盾,不断满足各行业对于无线对讲和低速数据传输业务的需求,规范对讲机的使用秩序,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的通知》(信无函〔2005〕53号)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积极鼓励用户使用900MHz无中心移动通信系统,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推动该业务健康发展。
二、无线电设备销售市场管理
(一)进一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根据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凡在西安市销售相关无线电设备发射设备的企业,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严格规范电台定购程序。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须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含技术方案),无线电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核发频率预指配文件及《无线电台发射设备定购通知单》,指定试机频率。用户、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定购通知单》核定项目购销相应设备、组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者后核发频率批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电台方可投入正常使用。若所购设备不符合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频率批文及电台执照,禁止使用。
(三)规范销售试机频率管理。随着电台数量急剧增长,过去分配给销售企业预先分配试机频率做法,极易引发对周边电台的干扰,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个别销售企业将试机的频率变相转让给设台用户,造成滥设台现象,扰乱了管理秩序,不仅使国家频率资源费大量流失,也形成了诸多隐患。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从2011年起取消原支配给销售企业的试机频率,销售试机按初审核定的试机频率进行实效试验。外地用户来西安购置设备时,由销售企业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实效发射频率审批手续。违反者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每年组织定期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
按照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培训、业余无线电活动组织领导、业余无线电台频率支配由地方体育运动主管部门及所属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业余无线电呼号支配、台站审批及电台执照核发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由双方共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教育和人员培训。重点抓好法律法规、通规通纪、业务技术和各类活动组织领导。有关工作由体育运动主管部门或无线电运动协会牵头负责,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
(二)规范业余中继台设置。按照工信部《关于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由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构设置,个人不得设置;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中继台站;业余中继台必须向覆盖区内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商业运营或者收取使用费用;中继台必须安装遥控开关,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实现可靠关机;必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通信安全责任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市业余中继台管理目前尚不规范,将按照国家规定,由体育运动主管部门或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查确定设台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现有台(站)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清理。
(三)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一是细化审批工作程序。把个人政治审查纳入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电台使用责任制。二是严格设备检测,突出抓好自制设备无线电发射性能检测。三是加强监测、监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由体育运动主管部门或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与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根据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检查。加大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规范管理秩序。 |